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安平县又有三人被警方训诫

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安平县又有三人被警方训诫

发布日期:2022年04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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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4月10-11日,安平县疫情防疫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,李某林隐瞒个人行程,只向防疫工作人员出示在衡水的行程卡,隐瞒去过河北沧州、石家庄等地的事实,涉嫌逃避检查。同时发现刘某营、赵某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,先后到饶阳县与安平县交界处,主动接触去过中高风险地区城市的运输人员,并擅自将其车辆驾驶到安平县境内进行货物装载活动。

以上3人目前现已被采取隔离措施,其行为对我县疫情防控造成了潜在的风险隐患,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,安平警方已对其进行训诫,待解除隔离措施后,安平警方将对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
警方提示:

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、隐瞒和谎报个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、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,将可能承担包括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刑法》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。

一、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

(一)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(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)、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,健康码为黄码、红码且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,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人员,将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0〕7号)第二条第(十)项规定: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。实施上述(一)至(九)规定的行为,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、扰乱单位秩序、公共场所秩序、寻衅滋事,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,阻碍执行职务,冲闯警戒带、警戒区, 殴打他人,故意伤害,侮辱他人,诈骗,故意损毁财物、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,予以治安管理处罚,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。

二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
(一)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涉嫌违反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

(二)在疫情期间,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,危害公共安全的,将涉嫌违反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,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
疫情防控,人人有责。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 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规守法。


来源:安平县公安局

编辑:杨瑞仙

审核:张 旭 赵勃阳

监制:戴俊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