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13日12时许,武邑县龙店乡王薛庄村,李某某因上坟时,一时大意不慎引起火灾。
中队消防官兵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控制,积极扑救,及时将火灾扑灭,但对周围田间土地、树苗等造成不同程度受损。大火先是引燃周围可燃物,后引燃了地里收完粉碎后的玉米秸秆、玉米皮,蔓延的火还致使村南井屋的电缆被烧毁,造成过火面积四百余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,因过失引发火灾的,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,现依法对李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行政拘留。